员工结社自由、反骚扰和反歧视相关规定
第一条 自由结社规定
1. 目的:公司为保障所有员工结社自由
2. 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
3. 内容:
3.1 公司尊重所有员工信仰和自由组建和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之权利。
3.2 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受法律限制时,公司协助所有员工通过类似渠道获取独立、自由结社以及谈判。
第二条 反骚扰规定
1. 目的: 公司为营造一个健康文明的工作环境,充分尊重员工人格和尊严,确保员工在身体、语言、心理和性方面不受任何形式的骚扰、虐待,制定反骚扰政策。
2. 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
3. 内容:
3.1 公司禁止以下任何形式的骚扰,不论该行为是否触犯相应的法律法规。
3.2 语言骚扰:如对某个人的身材、外貌、肤色、生理特点开玩笑、取绰号、谩骂、诽谤、讥讽嘲笑,或谈论、询问某人的性经验、性取向等。
3.3 肢体骚扰:用身体打断、阻碍某人正常活动或正常工作,袭击某人,令人反感的身体接触,用猥亵的目光窥视某人身体,威胁、恐吓某人。
3.4 形象骚扰:以照片、挂历、海报、卡片、卡通、电子邮件、图片或手势冒犯和猥亵某人,以带有性暗示或下流意图的信件、告示或其他书写复印资料张贴在公司或公司附近的布告栏、墙壁或其他工作区域。
3.5 性骚扰:包括男性骚扰女性、女性骚扰男性和同性之间的骚扰。任何人,不论是同事之间,上下级之间,还是与公司有业务往来人员之间的性骚扰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3.6 性交易:以个体服从或接受性行为作为雇用其或给予其福利的基础。
第三条 反歧视规定
1. 目的: 公司为营造一个健康文明的工作环境,充分尊重员工人格和尊严,确保员工在身体、语言、心
理和性方面不受任何形式的骚扰、虐待,制定反骚扰政策。
2. 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
3. 内容:
3.1 公司在招聘、薪资福利、培训、晋升、奖惩、解雇等过程中不能有歧视行为。
3.2 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必须一视同仁,依据员工的资质和能力高低决定是否录用,不因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年龄、残疾、性取向、国籍、政治观点、社会地位、社会或种族背景等因素而区别对待。
3.3 公司提供的薪资福利应依据员工的绩效来决定,不因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年龄、残疾、性取向、国籍、政治观点、社会地位、社会或种族背景等因素而区别薪资福利的分配。
3.4 公司依据员工的工作绩效和行为决定其晋升、奖惩、终止雇佣,而不能有歧视。
4. 防止歧视妇女
4.1 不能禁止或阻挠录用已婚或怀孕的妇女。
4.2 在决定工资、升职和工作安排中妇女不能成为歧视的目标。
4.3 员工的雇佣合同或协议中不能含有禁止妊娠的内容。
4.4 不能要求妊娠测试,(除了国家法律规定要求的情况外)。妊娠测试中的信息不能作为录用、重新分配工作、开除或作其他雇用决定的内容,从而造成对员工的伤害。
4.5 不能以强制节育作为录用或继续聘用的条件。
4.6 不能因为妇女怀孕,而做出解雇、降职、重新分配有危险的工作或扣除工资等决定。
第四条 调查与报告:
1. 受到任何形式的阻碍自由结社、歧视和骚扰,应立即向上级或人才发展部或同时报告。如出于某种原因,当事人不愿向直接上司讲明事由,应让人才发展部经理或中国区总裁知晓,以便立即引起重视并展开适当调查与处理。
2. 公司应迅速对投诉展开全面调查。在调查过程中,除非是调查和补救措施的需要或法律要求,所有信息都应保密。根据调查结果,如果公司确定当事者违反了相关规定,公司将会采取有效措施,给予其相应处罚,包括解除劳动关系。
3. 所有员工和管理人员都有义务协助公司调查阻碍自由结社、歧视和骚扰事件,拒绝配合、蓄意提供虚假信息或知情不报的,将受到处罚,包括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条 报复
1. 公司禁止一切报复报告、投诉、揭发、参与调查阻碍自由结社、歧视和骚扰事件的人员。
2. 收到员工、主管、经理或阻碍自由结社、歧视和骚扰投拆人遭到报复的报告,公司将立即根据程序迅速展开全面调查。如报复行为得到证实,公司将对报复人员采取纪律处罚,包括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的执行,修改以及解释权归人才发展部。
人才发展部
2013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