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尊重和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
益保障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作以下规定。
第一条 为尊重和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作以下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在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 经期劳动保护措施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由部门主管安排其从事劳动强度较低的劳动,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四条 孕期劳动保护措施
1. 女职工怀孕,需提交纸质医院证明到人才发展部备案。
2. 在怀孕期间,部门主管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4. 公司为孕期女员工提供专门休息室。
第五条 产期劳动保护措施
1. 女职工产假为 98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延长女员工生育假 60 天。增加的产假应当与规定的产假合并连续使用。
2.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怀孕未满 4 个月的,给予流产假 15 天;怀孕满 4 个月的,给予流产假 42 天。
3.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降低其工资标准,且享有公司提供的各种福利,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商业补充险(包括新生儿), 年假,带薪病假,节假日购物卡或者礼物等等。
第五条 哺乳期劳动保护
1. 哺乳一周岁以下婴儿的,享有每个工作日 1 小时的哺乳假。
2.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3. 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夜班。
第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的执行,修改以及解释权归人才发展部。
人才发展部
2016 年 1 月 1 日